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2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