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工程局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市政局[2004]70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文件
市政局[2004]706号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管[2004]512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政工程必须按合同文件完成全部内容后,方可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时应认真履行现场实地查看、核查施工记录和有关试验检测资料等,并分别由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报告主要包括:工程及管理概况、工程质量情况(含三部验收内容)、工程质量结论、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等),经讨论对工程质量做出综合质量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按参建各方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并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三、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履行三部验收的内容之一,也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重要程序,同时也是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基础。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已竣工市政工程必须逐项履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为综合验收工作提供依据。各有关建设单位应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制定实施计划,并于2004年10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按附表所示报市政质监站备案。
五、凡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移交。
特此通知
附件:己竣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实施计划表
二OO四的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市政
(共印20份)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办公室2004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