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们怎样管理社会取水?

时间: 2020-07-31 21:01 阅读:

新形势下,我们怎样管理社会取水
――专家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解读者: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专家
  采访人:中国水利报记者 李春明 李净云
  
  编者按: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将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需水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的很多条款政策性强,有些是总结近年来我国取水许可制度实践经验予以修订的,有些是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而作出的,也有些条款是根据2002年修订的《水法》有关规定新增设的。为便于广大读者进一步理解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本报《人水法》专栏组日前采访了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和水资源管理司的专家,请专家从不同侧面对《条例》中的具体条款加以解读。
  
  
总 则
  
  
  一部条例落实两项制度
  
  记者:为什么会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列入同一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专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规定的两项十分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二者密切相关。《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该规定明确了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是取得取水权的两个必要条件。由于1993年实施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没有规范水资源费问题,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规范等问题。因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一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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