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周论(06-04-03~04-07)
注:水事周论,沿用以前的水事新论的方法,将本周内有关水利方面的新的论述转贴于此.欢迎其他网友供稿. 目 录 01楼 全新视角透析水事纠纷 02楼 杨振怀:珍惜水,保护水,让水为人类造福 03楼 "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计划《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及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研制》专题通过验收 04楼 黄河下游游荡性河道整治将进入新阶段 05楼 罗田县完善机制 农民热情投资投劳办水利 06楼 谈如何提高抢险技术培训效果(田一存 姜士随 马延民) 07楼 淮河流域非点源污染治理对策研究 08楼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09楼 10楼 全新视角透析水事纠纷 丁渠 河北省水利厅经济师 柯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于同年12月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看来,正确地认识我国当前的水事纠纷,从水事纠纷现象中及时寻找解决水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通过法制化、规范化的手段解决水事纠纷,将推动我国公正、公平、合理的水事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水事纠纷是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我国水事纠纷的类型复杂多样,目前,我国水事纠纷并不鲜见。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全国共调处水事纠纷4万余起,比较典型的有晋冀豫漳河、川黔同民河、冀津宁河北、冀京拒马河、江浙太湖、浙闽交溪、吉林内蒙古霍林河等水事纠纷。 审视水事纠纷的价值 一提到水事纠纷,人们往往认为它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但是,实际上水事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辩证地、全面地看待水事纠纷的价值 从政治学中现代稳定观的视角看待水事纠纷,水事纠纷是一个中性的、常态的社会现象。在政治学上存在传统稳定观与现代稳定观之分。传统稳定观强调政治上的安全、统一、秩序,而现代稳定观则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从现代稳定观出发就会把水事纠纷看成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看成从旧的水事秩序向新的水事秩序演变的一个环节,从而采取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加以解决。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待水事纠纷,水事纠纷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在社会学上,社会冲突既具有消极功能也具有积极功能。水事纠纷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其功能亦是如此。就消极功能而言,水事纠纷不仅破坏社会的物质财富,而且影响人们的精神生活,违反人们对安定和财富的需求。同时,水事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它的出现有利于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水事秩序,具有促进完善水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利规划的作用。 从法哲学的视角看待水事纠纷,水事纠纷往往是秩序与正义的价值冲突的反映。秩序与正义是法的两个基本价值,在特定情况下,秩序也会与正义背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水事秩序可能还存在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之处,而水事纠纷则将水事秩序的非正义性充分暴露出来。因此,水事纠纷也就具有了对现有水事秩序中不合理、不公正因素的积极否定机能,并通过纠纷的解决促成新的水事秩序的诞生。 水事纠纷解决方法及其运行效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事纠纷解决方法分为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包括协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但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水事纠纷解决却具有与一般社会纠纷解决截然不同之处 在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法中,非诉讼方式特别是调解方式特别发达,而诉讼方式却非常乏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治原因。由于传统稳定观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牢牢占据了主导地位,再加上水事纠纷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必然会高度重视水事纠纷并积极运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法加以解决。 第二,经济原因。水事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动者,在选择解决方法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不同的解决方式对自己的成本要求。显然,水事纠纷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自己的成本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当事人投入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而如果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那么当事人的成本投入是非常低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当事人一般会选择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水事纠纷。 第三,文化原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所推崇的,而“无诉”则一直是政治国家和民间社会追求的目标。由于崇尚无诉,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诉、贱诉,因此调解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实现息诉、无诉的重要手段。当代中国调解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