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水费还要缴水资源费吗?

时间: 2020-07-31 21:04 阅读:

交了水费还要缴水资源费吗?
  案情提供:中国水利报记者 冯建维 通讯员 姚勇
  案评专家: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李崇兴
  
  编者按:再过几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将开始施行。今天我们刊登的是一桩发生在几年前的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案例。案件中的是是非非如今看来已是洞若观火,但在新《条例》的学习贯彻中,此案的经过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案情
  
  直接从水库中取水,交了水费还要不要再缴水资源费?围绕这一问题,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与七台河市水务局发生了争议,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火电公司拒缴理由:
  交了水费就不该再缴水资源费
  
  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承建了七台河发电厂的施工任务,自2000年至2001年电厂施工期间,直接从黑龙江省桃山水库取水324.2万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32.42万元。但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七台河市水务局向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征收水资源费时,公司拒不缴费,理由是他们已向桃山水库交了每立方米0.5元的水费,不应再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局收费依据:
  《水法》及黑龙江省政府文件
  
  根据《水法》及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七台河水务局在核准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取水量后,于2001年12月31日向其下发了缴费通知单。对方接收了缴费通知单并签字。但在规定日期内,对方没有自动履行缴费义务。于是水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于2002年1月15日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七台河水务局认定对方应缴纳水资源费的主要依据有四项。一是《水法》中有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资源费。对方虽然不是直接取水,但是是直接从桃山水库取水。二是桃山水库在水价测算中,没有包含水资源费。三是黑龙江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解释权是黑龙江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1993年就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凡是从桃山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资源费。四是黑龙江省水利厅针对此事明确答复应该收取水资源费,并下发文件,专门对征收水资源费问题进行了解释。
  
  在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仍拒缴水资源费。2002年3月27日,七台河水务局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决
  强行划转,维持原判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核了此案的卷宗,于2002年4月4日对省火电一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银行划转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以及法院执行费。
  
  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不服,于2002年4月8日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七台河市水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桃山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最后判决维持七台河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省火电一公司对桃山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02年12月16日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认为被上诉人七台河市水务局向上诉人征收水资源费,属依法行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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