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建筑商的质量责任
转自《建筑时报》 对建筑商而言,工程质量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方面,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我国政府对此历来极为重视。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且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如果是建筑商的责任,建筑商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商必须增强质量意识,以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但是,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建筑商是不是对所有的质量缺陷都承担责任呢? 案例 某建筑商在南京承建某商业用房工程项目中,发现部分梁拆除模板后,出现较多细裂纹。细裂缝主要沿梁侧面由下至上延伸,大致与梁方向垂直。梁侧细裂缝多的有三十余条,少的也有十余条。 该质量事故发生以后,发包人认为质量事故应当由建筑商负责,并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建筑商则认为建筑商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主梁与次梁的受力钢筋直径偏小,是设计原因造成了梁裂缝问题。 双方争持不下,那么,在本案中建筑商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呢? 分析 之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实行的是类似于“有罪推定”的原则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包括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由建筑商负责,而且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一旦工程质量有缺陷,推定是由于建筑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责任中,就是推定建筑商存在过错,并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建筑商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因此,明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合同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发生免责事件时及时固定证据,对建筑商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会背上不该背的“黑锅”。 之二:本案中,建筑商只有证明工程质量缺陷是由设计原因引起的,建筑商才可以免责。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从该条司法解释看,虽然质量责任由建筑商承担,但是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解释》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列为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设计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因为我国的建筑承发包模式不同于国外总承包模式,而是由发包方先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再提供给建筑商,故发包人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图纸的准确性。 但是,《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时,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建筑商就绝对没有责任。建筑商如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判断建筑商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在于:设计缺陷是否明显,如果设计缺陷较为明显则建筑商是否曾经提醒发包人注意。 之三:本文前引案例中,我所律师进行了全过程指导,在发现设计问题后,即发现有一部分主梁与次梁的受力钢筋直径偏小,我所律师立即指导建筑商向发包方进行了通报和提醒,要求发包方敦促设计单位重新核查。但发包人回函称,该工程相关梁的受力钢筋经设计单位重新计算无误,没有必要作相应的设计变更。 后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验,该裂缝不影响结构安全,但是需要加固处理。其主要原因是设计主梁与次梁的受力钢筋直径偏小。因此,根据《解释》确定的本条免责事由,在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情形下,建筑商已经尽提醒义务,发包人仍坚持采用原设计,过错完全属于业主,建筑商无需承担质量责任。 启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从该案例的经验出发,建筑商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配备懂设计的现场施工人员。在我国,做施工的人员不懂设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建筑商应加强其管理人员的建筑工程专业知识,了解一点设计方面的相关知识,使其能发觉施工图纸上的明显错误,这是前提。 第二,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在图纸会审前,建筑商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事项包括: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图纸是否经过了审图公司的审查;图纸设计是否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合理。 第三,图纸上的瑕疵一一列出,形成书面材料向发包人提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上的明显缺陷也要向发包人及时报告。因为作为有经验的建筑商而言,应该有能力看出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