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水库变水电站,良田和房屋被淹

时间: 2020-08-03 09:19 阅读:
摘要:瑞金市的拔英河上有一座久溢陂水库,始建于1958年,后被列入赣州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但水库之后转型为小型电站,并由瑞金市叁明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叁明公司)经营。水库堤坝加高后,导致水库水位上升。受此影响,水库上游四个村小组的房屋和良田受损。多年来,村民一直要求恢复水库的生态,但一直未如愿。
被加高的水库大坝.jpg
被加高的水库大坝
    2015年,41位村民向瑞金市水利局行政申请限期拆除久益陂水库5.2米加高坝体。但遭到水利局拒绝,村民随后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此案已经上诉到赣州中院,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水库转变为小型水力发电站
    久益陂电站位于谢坊镇,但受影响最大的却是拔英乡。
    4月20日,新法制报记者乘船来到久益陂电站了解情况,记者看到在水库上游的拔英乡安背村小组还有部分民居和房屋被冲毁后留下的遗迹,山上的果树和耕地被淹没在水中,一棵长在桥边的古树在涨水期几乎有大半被水淹没,树干上至今留有水位线的痕迹。
    村民曾德炆说,大坪山村小组的许多农户搬离后,居无定所,村里已有八名儿童辍学。
    上世纪五十年代,瑞金市大兴水利,修筑了五六十座水库,处于谢坊镇的久益陂水库于1958年7月建立,主要用途是灌溉谢坊镇七个村的粮田。
    2003年,省政府发文要求对全省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一年后,久益陂水库被列入赣州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不过瑞金市政府在2004年通过招商引资,将水库转变为小型水力发电站。
    问题也由此衍生出来。
    良田和房屋被淹有补偿但无移民安置
    根据瑞金市与投资人签署的协议,投资人王珂、郭瑞萍集资成立叁明公司,并依程序向原瑞金市计划委员会请示:审批瑞金市久益陂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4年11月29日,原瑞金市计划委员会行文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236.9万元。
    到了2005年9月8日,瑞金市发改委批复对久益陂电站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同意久益陂电站建设规模为:总库容243立方,正常蓄水位为199.2M,洪水位202.05M。水位落差是3.15米。
    值得注意的是,久益陂水库的原坝体高11米,电站在原坝体上提升5.2米后,蓄水时水位势必上涨,灌渠沿岸都将成为水库淹没区。
    一星期后,瑞金市发改委下发了准予开工建设的批复。
    电站投产以来,水库水位上升,淹没区增加。因此,村民不得不离开村庄。
    据村民统计,拔英乡新迳村大坪山、员段、上水坑、龙安等村小组80户、300多人的良田,共计140多亩田地被淹,另有房屋50多间、一座宗祠以及山林、道路、桥梁等设施和财产被淹。
    除了与叁明公司有补偿协议外,村民没有获得移民安置。
    ○拔英乡政府
    征地程序规范做法不合法
    据介绍,2005年,叁明公司曾与拔英乡新迳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与良田补偿包干协议,叁明公司委托新迳村委会征地,并补偿水库淹没区村民的损失。
    在征地过程中,新迳村委会以叁明公司名义与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约定了补助价格——征地价格按耕地3000元/亩、其他土地1500元/亩、房屋按新土坯房90元/平方米、旧土坯房70元/平方米,毛竹、果树等其他农作物视情况酌情补助。
    根据新迳村委会与叁明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显示:曾氏祠堂的征收价格是1.6万元。乙方的房屋拆迁后,不得在已被拆迁地上从事兴建建筑物及种植任何作物活动,以及其他对甲方生产有影响的活动。
    但曾德炆告诉记者,补偿方案标准过低,村民们都极力反对,只有几人签了字,可是村委会坚持签下了协议。“叁明公司以维修加固的名义将久益陂大坝加高,导致村民没有正常的家庭收入和经济来源,应对村民作出合理合法的补偿。”
    多年来,村民一直要求恢复水库生态,尤其是一些没有能力搬离,也缺少必要的经济来源的村民开始后悔签订了协议。
    2015年4月21日,曾德炆作为村民代表之一,要求久益陂电站给予他们粮田、房屋、山林被淹没的损失。
    同年5月4日,拔英乡政府回复称,在“不规范的征地程序和做法不合法”的情况下,企业方自行与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执行,存在不合理现象。
    而拔英乡政府曾多次与叁明公司协商对村民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至今无果。
    ○市水利局
    加高大坝经过政府审批
    根据《赣州市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年)》:小型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为具体实施单位。
    但是,瑞金市扶贫和移民办水库移民科刘科长说:“谢坊镇政府并没有将久益陂水库的移民安置情况上报到移民扶贫办。目前,省里只有针对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方案,没有针对小型水库移民的,类似小型水库的年收益比较少,负担不起移民安置所需的费用。”
    根据公开电话,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萍,但对方听后直接挂了电话
    谢坊镇政府党委书记张仲群说,拔英乡移民安置应由本乡镇制定。目前谢坊镇没有接到久益陂水库移民安置相关问题的反映,加上事隔多年,对拔英乡移民安置情况,他不是很清楚。
    对此,拔英乡政府党委书记刘小林告诉记者:“由于电站位于谢坊镇政府辖区,拔英乡不能直接进行干预。”为此,他也曾多次向谢坊镇政府和电站老板协商,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方案。
    2015年7月7日,拔英乡新迳村大坪山、员段、龙安、上水坑、新陂等五个小组村民41户村民联名向瑞金市水利局发出行政申请书,要求限期拆除久益陂水库5.2米加高坝体。
    同年8月17日,瑞金市水利局答复称:“我局认为该工程基建程序合法,加高大坝已经过政府审批,你们要求拆除加高的大坝我局不能支持,并建议‘村民与电站业主的征地拆迁纠纷,通过走司法途径解决’。”
    今年4月21日,记者在采访瑞金市水利局时,该局办公室一位胡姓负责人以此案已经进入司法途径为由,拒绝回答。但他表示,叁明公司相关建设手续都是合法正规,村民诉求并不合理。
    ○村民起诉
    市水利局成被告 二审结果尚未公布
    2015年9月15日,上述41位村民向瑞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瑞金市水利局撤销之前作出的答复,并在60天内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 而叁明公司被列为该案第二被告。
    此案受理后,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3月18日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瑞金市水利局辩称:久益陂电站建设工程是合法的建设工程,水电站的建设审批程序合法。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是水事纠纷,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的关键在于审查报告作出的答复是否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久益陂加高大坝的建设行为发生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而原告一直到2015年7月才要求拆除大坝,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即使涉案大坝在建设审批过程中存在瑕疵,也应通过被告与相关政府部门去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和补救措施加以完善。鉴于该大坝已建成且运行多年,如将其拆除将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可能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2016年4月18日,41户村民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9日进行了公开庭审,案件审理结果尚未公布。
    对于小型水库涉及移民安置问题,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认为,从政策角度来看,虽然我省只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小型水库没有具体的移民扶持政策。但移民的生存环境是相同的,移民在公共服务资源分配上本应体现均等化,不应有明显差异。
    针对水库经营者,他认为,久益陂水库由除险加固成为电站,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根据小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是可以的,只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但是水库承租人应该承担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刘太金表示,尽管水库启动时国家允许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但水库移民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企业和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和征地协议,涉及占用土地的,国土部门有监管职责。企业与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也应该经过合法正轨的程序进行,否则合法性存疑。
来源:新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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