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拟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工作适用本细则。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过闸安检计划的下达、过闸船舶在安检区域的指泊,组织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过闸安检区域的划分
过闸安检区域是指长江干线宜昌长江公路大桥至秭归县庙河之间用于过闸船舶等待及接受过闸安检、停泊待闸的区域。
过闸船舶安检区域分为安检区和合格区。安检区是指船舶接受过闸安检的水域,合格区是指过闸安检合格的船舶集中等待过闸的水域,合格区内的船舶实施封闭管理。安检区和合格区根据船舶安检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和其他船舶分区停泊。
1三峡坝上及两坝间过闸安检区域
长江干线秭归县庙河至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除禁航区、主航道和码头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客船可在上述区域停泊接受过闸安检,也可在太平溪港客运码头、茅坪港客运码头、黄陵庙客运码头、三斗坪客运码头、黄柏河客运码头、桃花村客运码头停泊接受过闸安检。
过闸安检区域内安检区和合格区根据船舶安检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2葛洲坝坝下过闸安检区域
长江干线宜昌公路大桥至宜万铁路大桥之间除主航道和码头作业区以外的区域,包含以下分区:
(一)非危险品船安检区:中石化加油站码头至宜港集团港务码头(左岸,长江中游航道参考里程614.5km—616.0km)
(二)非危险品船合格区:宜港集团港务码头至临江溪溪口以下(左岸,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6.0km—617.5km),以及宜昌港客运三码头、五码头。
(三)危险品船舶在陈家河锚地接受过闸安检。危险品船舶安检区和合格区根据船舶安检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温馨提示
过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过闸船舶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一)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二)对船员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填写《过闸船舶船员登记表》。
(三)对所载货物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货物装载符合配载、系固的要求,填写《过闸船舶货物登记表》。
(四)过闸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长航局规定的过闸申报要求。
(五)已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应变部署表内的内容。
(六)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对所载乘客进行了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登记,填写《过闸船舶乘客登记表》,并向乘客宣传了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七)载运危险物品过闸船舶的装载情况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的要求,且已按规定进行了申报;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危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过闸船舶应当在安全自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后,向三峡局进行过闸申报,并申请过闸安检。
船舶过闸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过闸安检申请材料:
(二)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
(三)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及清单列明物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过闸船舶应当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清晰、准确,若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二)过闸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三)过闸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四)过闸船舶载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过闸申报要求。
(六)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对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安检人员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
(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过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检人员应当作出安检不合格的决定,三峡局不予安排过闸:
(二)载运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
(三)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无效或者不齐全。
(四)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不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六)不能提供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
(七)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或者不能提供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八)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清单不一致。
(九)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船舶的火星熄灭器或者舱面水雾系统未按照标准配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船舶有违反前规定的,由三峡局进行查证,查证属实的由三峡局下达《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取消安检合格结果,该船舶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驶离合格区,可在收到《安检结果取消合格书》24小时后向三峡局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安检人员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船舶的陈述和申辩。船舶对过闸安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过闸安检记录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三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书面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主要证据。三峡局自收到船舶的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船舶申请的项目组织复核,并向船舶书面送达《过闸安检复核通知书》。
经过复查,认为安检人员作出的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正确的,维持安检决定;认为安检人员作出的过闸安检不合格决定不正确的,按照复核意见在船舶复查时重新作出安检决定。三峡局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峡局在三峡坝上、葛州坝下、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设置检查站点,分别负责下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上行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的过闸安检工作。 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于:第一航运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