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国务院发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时间: 2020-08-03 09:12 阅读:

摘要: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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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条例明确,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条例规定,陆域安全保卫区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水域安全保卫区分为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它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二是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三是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条例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三项规定: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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