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已修改
30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西安市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进行修改。
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此次修改,将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增设了二次供水“三同时”制度内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合理化、建设施工和日常维护规范化,避免饮用水的二次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投入使用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取消了对“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删除了原规定第十五条“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根据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另外,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进行检验。
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