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房地产项目案场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哪些?
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期的延误,换句话说也就是工程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工期一般是允许顺延的,从实践来看,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 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普通案例2篇 )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相关案例】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鲁08民终5515号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涉及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欠款。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济南四建公司主张因天气原因应顺延工期130天,因济宁海润公司分包的外墙保温施工不规范被责令停工7天,因济宁海润公司分包的工程未按时完成应顺延工期180天,因设计变更导致办公楼应顺延工期151天、商城应顺延工期108天、6#楼应顺延工期23天。
本院认为,施工期间因停水、停电、下雨等原因停工而签有工作联系单的停工时间为15天,上述15天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停工的时间,一审法院已对工期予以了顺延;对于济南四建公司主张因天气原因及设计变更而应顺延工期的其他时间,因济南四建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不能认定因上述原因影响施工,故工期不应顺延。济南四建公司主张2012年10月已进入竣工清理阶段,如果顺利则2012年10月底可完成竣工验收,由于济宁海润公司分包的工程未按时完工,导致竣工时间迟延。
济宁海润公司认为2012年10月完成的仅是土建部分,安装工程没有完工,2013年3月济南四建公司项目管理签字的会议纪要和施工人员2013年1月、2月、7月出具的工期保证书,以及2012年11月、2013年1月的申请付款单和2013年1月、3月的工作联系函,可以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安装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2013年5月1日验收后尚有部分安装工程没有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济宁海润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2、3月份安装工程尚在施工,济南四建公司主张其本可以于2012年10月底完成施工、因分包工程导致验收迟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12年9月17日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7天整改的问题,本院认为,整改通知是下达给济南四建公司的,当时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包括临设系统不符合要求、吊篮无检测合格资料、多名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多处隐患,上述隐患也与济南四建公司有关,且济南四建公司对分包工程提取1%的管理配合费,济南四建公司对分包工程亦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工期不应顺延。
根据上述认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以及顺延工期的时间,本院认定2#、3#、4#、5#、7#商场、8#办公楼、地下人防工程逾期269天,6#楼工程逾期13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