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的教训

时间: 2020-08-03 18:26 阅读: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孙庄乡土地所(以下简称土地所)因未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款,被漯河市两级法院判决败诉,不得不再拿出60多万元给付建筑承包商。
  事情得从2002年9月说起,土地所欲建设办公楼,采取对外承包方式。9月16日,该所与承包方漯河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总价款为136万元,并约定工程款必须转入承包方账户,否则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土地所先后于2002年11月4日和2003年1月10日,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总计68万元。另外,土地所还为承包方支付建筑税、电费等共计59542元。
  2004年4月,土地所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剩余60多万元工程款土地所没有按约定方式转入承包方装饰公司账户上,而是于2003年1月至11月分数次支付给了没有收取工程款权利的王怀柱和刘春礼两个人,其中王怀柱收到55万元,刘春礼收取3.3万元。装饰公司认为,土地所未按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属违约,于是一纸诉状将土地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约定方式支付剩余工程款60多万元。
  土地所辩称:王怀柱和刘春礼均是装饰公司工地负责人,他们二人收到工程款58万多元是代表装饰公司的,土地所虽然没有按合同所约定的方式将工程款转入装饰公司账户,但应视为双方在执行中合同的变更。对此说法,装饰公司并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必须转入原告装饰公司的账户,否则装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土地所支付给装饰公司工程款73.9542万元,其余工程款没有按约定转入装饰公司账户,而是支付给了没有收工程款权利的王怀柱和刘春礼二人,此行为实属违约行为,引起本案纷争,土地所应负全部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故法院判决被告土地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620458万元及利息。
  面对几十万元的巨款,被迫再次掏腰包,土地所觉得真是太冤了。于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商场如战场,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又何偿不是处处有陷阱呢。本案提醒人们,在生意场上,合同就是法,签合同时一定慎重落笔,履行合同时一定依条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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