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近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部取消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项目后,国内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 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具强制性 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比如买房子的时候,售楼小姐承诺社区里有游泳池、学校、超市。但搬进去后,才发现这些承诺都还没兑现。以后,配套设施有没有到位,想糊弄业主可没那么容易。 《条例》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将实行行政合同管理的形式,具有强制性。 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要接受不定期检查,有问题的要整改。建设完成符合合同要求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未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就办不成。 投资建设主体划分明确 根据杭州市实际状况,为减少因投资主体不明而产生纠纷,《条例》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分三个层次作明确规定: 一是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公益配套设施,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二是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建在住宅开发建设范围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三是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停车难是目前杭州多数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因此也引发不少纠纷。 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不能出售,出租收入只能作为物业管理费用。 而社区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不能出租、出让,也不能抵押。 此外,对业主关心的公共绿地养护问题,《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出租配套设施最高罚50万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除被责令改正外,还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处罚。 来源:青年时报作者:时报记者 吕术艳 通讯员 杭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