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 物管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深圳市律师协会前日组织律师对《深圳市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与会律师普遍认为,该草案对业主权利限制过多,纷纷提出修改意见。律师协会将在会后代表律师界正式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出台,该条例开了全国物管立法先河。今年2月,深圳市人大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草案的修改意见。 前日,与会律师结合自身经历发表意见,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对业主的权利限制过多,而对政府部门干预小区事务的权力明显放大,同时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业主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加大。 有业主认为,在修订草案中,关于物管公司的责任不够明确。比如,业主如果失窃,物管公司很少对此负责,《物管条例》应明确规定,一旦业主因治安事件中利益受损与物管公司发生纠纷,物管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目前业主一旦认为物管公司不履行合同,一般会拒绝交纳管理费。而修订草案规定欠费业主不能加入业委会。与会律师就该规定的合理性展开了争论,有律师表示,管理费与物管公司不履行合同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反对的律师则称物管公司不履行合同,业主当然也不必承担义务。 与会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的提法有欠准确,“管理”带有行政管理色彩,但物业管理其实是物管向业主提供服务,因此应该改为“管理服务条例”,这样才能准确体现双方关系。 有律师认为,“业主大会三分之二通过”不具备操作性。“一个小区很多业主不关心小区事务,有的业主常年不在小区,要达到六成多的投票率很难。” 《物权法》前日被通过后,有律师在会上提出,草案应根据该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