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侵犯住户权利 物业擅设停车场违法
不得侵犯住户权利 物业擅设停车场违法 7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北区36名住户接到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被告新迎北区管理委员会和承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停止经营小区内一处庭院停车场。 1996年,北区管委会和承杰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就在庭院内擅自设立停车场,该庭院内的36名住户对停车场的经营提出异议,多次与其协商,昆明市消费者协会也曾出面协调,但都未达成和解。无奈之下,36名住户联名将上述两家单位告上法庭,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6名住户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发回盘龙区法院要求其重审。2001年4月,盘龙区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该院认为,在本案中,无论两被告办理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合理,两被告在设立停车场前,并未征得所有住户的同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住户的所有权,两被告必须停止经营停车场。 尽管这份由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书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对原告来说,他们已经满意了。在长达两年的诉讼里,36名原告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67岁的原告诉讼代表人田其享老人尤感身心疲惫,他说,他们将不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住房销售价格,因此,小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所有权归小区住户所有。任何人要使用公共场地,都必须得到所有住户的同意。作为物业管理机构,其管理行为更不应侵犯住户的权利。业主是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消费者,物业收取每一分钱,都得得到业主的认可,这是业主的权利,也是服务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