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之二: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否担责?
■焦点关注之二:业主财产损失,物业要不要担责? 问:公共场所与设施,谁是所有者? 答:全体业主共有 深圳著名业主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解释A》中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以前小区内产权归属不明的部位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A》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