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管冲突的七大原因
近年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居高不下,已成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那么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冲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呢? 1、业主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目前,大部分业主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就职面宽,涉及领域大,知识面广,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意识,承担风险的能力强,有驾驭先进通讯设备的能力,掌握信息快,对政府及各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学习理解能力强,自我保护意识强烈。 2、物管企业的服务意识不足 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都叫×××物业管理公司。须知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委托聘请的带有服务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是以服务来获取经济报酬的。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明确实际存在的被委托服务的性质,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就让人一目了然了。 3、物业管理层次水平有差异 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主要依据的是活动资金及办公场所等事宜,企业的等级资质主要依据的是有几名持证上岗员工,而工商行政部门往往忽略了企业是否了解目前的政策、法令、法规。低层次的物管企业与高层次的购房人群之间有了明显差异。 4、不合法规定泛滥 目前,各个物业管理公司都可以随便出台条令、规定,随便就借规范自己的业务辖区出台不合法文件,难道这些公司不知道,只有执法、司法部门才具有界定和解释规定的权力。 确定一个事物的正确与否,不能只是单方面划定一个特定的条件,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所以业主向物业缴不缴费,不只仅仅是业主单方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还隐藏着物管企业深层次的问题对缴费的影响,所以仅以业主不向物业企业缴费判断业主是否能享有业委会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十分错误和条理不清的。 5、职能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 对目前出现的大量私有住房和对私有财产的政策界定、管辖权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界定,也是给业主带来苦恼的一大因素。 6、“派生”或“联姻”导致不公平“游戏” 房地产商用自己的下属企业来充当物业管理公司,从而打破了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使这类企业很容易带有开发商的企业色彩,而忽视了自己企业是服务性企业的本质,以管理者的姿态对待业主。在业主反映开发商遗留问题时,不是积极督促开发商如何解决,而是共谋如何对付业主,敷衍业主。 7、监管人员工作作风有待提高 在公有住房改革后,机关单位公房虽然改为私有住房,但原有的公有住房的管理修缮机构、制度没有太大的变化,所以政府公务员们购买住房后在物业上并不会遇到太多的苦恼和麻烦。 而出资购买社会商品房的业主则不是这样,他们是生活在没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情况下,在自己购买住房后不能真正表达自己选择物业企业的意愿,而是在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下生活。 业主是消费者,是纳税人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消费者拒绝消费、社会上任何企业没有经营成果或相应的经济效益也就没有能力向政府做纳税的贡献了。 业主们这种个人财产保护意识日益强烈与服务企业过分的管理方式的冲突、纠纷从原则上说,是目前社会存在的一种十分可怕的不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