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报告的规定
监理报告
(1)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时,应当采用本表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下,项目监理机构可先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监理报告送达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3)“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指:①基坑坍塌;②模板、脚手支撑倒塌;③大型机械设备倾倒;④严重影响和危及周边(房屋、道路等)环境;⑤易燃易爆恶性事故;⑥人员伤亡等。
(4)本表应附相应《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