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监理手中有什么权?
监理手中有什么权?
有的监理人常感叹手中无权,监理工作难做。
其实权,有权利和权力之分。
一, 权利。权利也有两种,一是法定权利,如公民权,是国家宪法赋于的,没有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权利和义务相关联,有权利就一定有义务。法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定义务也受法律强制。权利可以享受也可以不享受,例如继承权,你可以放弃。但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例如瞻养和义务并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这是法定权利的特点。二是约定权利,就是民事主体互相之间设定的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这种基于约定而设立的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形成的。合法的民事约定也受律保护。民事约定的权利也一定会与义务相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自己设立的义务也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约定的特点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 权力。权力和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是强制力,只能由法律和制度或从属关系管理关系而产生。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交警就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交警一挥手示意,哪怕你是大款大腕,也得靠边停下,接受检查,如果查出违法,你就得接受处罚。交警为何有这个权力?因为他帽子上有国徽,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管理和被管理不是平等的主体,交警对司机的管理是外部管理,司机对处罚不服可投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处罚错误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交警也要受自己上级的管理,这是内部管理。每个单位每个企业都内部都有上下级关系的内部管理,每一级领导都有相应的权力,可以在权限之内发号施令。权力和责任相关联,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对象都必须在权限之内严格符合规定。如果上级命令下级违章作业,那上级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权力不能滥用。特定的权力只能交给特定的部门和特定的人员。
三, 明白了权利和权力的区别,那么监理手中有什么权就很清楚了。监理本身是企业,和业主及施工单位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签订的监理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所以合同所约定的只能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也只能是权利的转移而不可能给予对施工方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没管辖的权力。监理单位作为企业,当然也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所以监理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没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更没有记证扣分这类行政处罚权力。监理规范上不是有总监可以下开工令和停工令的规定吗?监理规范是技术标准而不是法律。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定在事实上也行不通。总监只是技术职务,没有对外单位行政管理的权力。现实中,总监不敢不同意开工,不同意也没用,你没有任何手段能制止人家开工,很多工地监理介入时往往工程早己开工多时了。总监更不可能下停工令了。施工方根本不会理会,你也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如果停工是对施方的处罚,那你监理并无行政处罚权力,施工方也无法行使申辩权的权利,如果造成损失,监理也赔不起。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大家都要依法办事,监理还在工地向农民工发威风下单子,只能成为笑话。行政管理的权力在谁手里?在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手里。他们有专门的稽查机构和人员,手里有行政执法证书,依据有建筑法和相关法规,理应行使权力对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管不好理应承担责任。现在出了重大事故每每拿监理顶锅,监理没有权力,何来责任?监理是按合同办事,是履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不力,那也是按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四, 权威。监理手中没有权力,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而权利的实现要靠对方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力,只能求助于有管辖权力的行政机关督促惩罚。那么监理还有没有办法起到作用呢?监理的身份只能是企业,行政管理权也不可能交到监理手上,不可能给监理人员发行政执法证书。那监理唯一可以有的只有一个,就是权威。
所谓权威,也有多种。一是法律。法律具有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不遵守法律后果严重,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就起了敬畏之心,法律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二是武力强权,可以让人不能不服从不敢不服从。三是真理。人们愿意自觉服从。例如长征中的毛泽东,手中既无权力又无力量,只是凭借手中的真理和伟大的人格,获得了大家的拥护,成了事实上的最高领导。又如某些学说权威,虽然手中没有权力,但是中央领导都要听他讲课。监理要发挥作用,也只能靠手中的真理和高尚的人格来取得各方信任和支持。要让各方都觉得监理是一片好心,说的是对的,办法是可行的,应当按监理说的办,这样监理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而一旦有了权威,各方面也就会把监理当成依靠和主心骨,从而自觉地配合监理工作。
一开始监理还是有点权威的,因为政府推行强制监理,宣传上又大力强调监理的作用和好处,把监理夸成了一朵花。可惜好景不长,现在监理不仅谈不上权威,连名声都已扫地。这样下去,恐怕只能混吃等死了。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