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国现阶段建设监理制度的特点
实施建设监理是有条件的,其必要条件是须有建设工程,有人委托;充分条件是有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才、监理法规、监理依据和明确的责、权、利保障。
政府监理的特点是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和强制性,其依据是国建的建设法规、规范和标准;对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行为,并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方面。
社会监理的特点似乎微观的,是受委托、服务性的、监理的依据是国家的建设法规、规范和标准,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理业务范围受本身资质限制在允许专业范围内,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以及责、权、利要与委托方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商定。社会监理单位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不同,其成员不仅要求有专业技术知识和设计施工经验,还要有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成员要经过考核,单位要经过资质审核,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经过主管机关认可、发证。其工作有特别的职业准则要求,要承担法律和一定的经济责任,国内外都是一样的。这些在我们已出台的一些规定中都已明确。建设监理单位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经济关系,使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业主授权并确认的,也是国家法律予以确立的。
建设监理的热点是通过宏观和微观双孔共同完成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在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三者中,是以经济为纽带、合同为根据进行制约的,其中经济手段是达到控制建设工期、造价和质量三个目标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