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山西关于开展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第782号)
晋建市函[2011]78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了加强对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我厅2011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新取得《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初始注册;之前取得《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注册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要求的,可申请逾期初始注册。
二、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我厅颁发的《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现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并在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满4年,取得大专学历并在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不足的,监理工作年限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注册。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7年6月30日后出生)。
(五)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逾期初始注册人员需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且近3年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www.sxjs.gov.cn)下载《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山西省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填写有关内容后,打印生成书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三)聘用单位在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并打印《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表、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及其它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初审同意后,填写并打印《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加盖单位印章后,将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及企业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
四、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及本人姓名);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逾期初始注册人员除需提供(一)中2-4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山西省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及本人姓名);
2、《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山西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后报送。
五、申报时间
2012年2月13至15日开始受理各市上报材料,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查及注册
(一)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
(二)《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我厅统一颁发,有效期为3年。
(三)证书、印章、审查等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七、其它事项
(一)已取得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的人员,其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原注册证书自动失效,不再注册省级监理工程师。
(二)省级监理工程师只能注册在一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同时取得其它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它类型企业注册的人员,不得重复注册省级监理工程师。
(三)因工作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填写《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执业证书申请表》(附表3),其它申报材料与逾期初始注册要求相同。注册执业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变更注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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