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严禁交付使用

作者: 时间: 2012-03-02 00:00 阅读:
  为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海南省有关部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精装修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通知要求,各市县规划、住建(规建)、房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精装修商品住房项目,提供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逐步提高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的范围和比例,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减少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二次装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城乡居民办理住房规划、施工报建手续时,应当提醒业主在入住前,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住建(规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严禁交付使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管。
海南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精装修商品住房预售的,应当向购房人展示样板房,并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检测合格结果。没有设置样板房或样板房未检测以及检测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正在预售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商品房销售,对拒不整改的,取消预售许可,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据了解,海南近年来正逐步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室内环境污染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大部分市县存在按建设单位意愿检测,甚至存在工程未经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特别是房屋竣工交付后业主二次装修时未进行检测就投入使用等问题,影响到入住安全。

来源:中新网o83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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