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福建省关于明确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人防办实施。为此,省人防办将不再审批暂乙级监理资质,达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申报乙级监理资质。
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申请和延续换证由设区市人防办受理,原省工商注册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统一由福州市人防办受理,不再直接报省人防办。
三、监理资质申请和延续换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市人防办受理:时间分别为5月中旬和11月中旬。设区市人防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承诺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要求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于资质延续换证,申请人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的受理时间段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设区市人防办审核:时间分别为5月下旬和11月下旬。设区市人防办在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要申请人进行补正的,应出具补正通知单,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善。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资质规定条件的,应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人防办。
(三)省人防办资质审核或审批:时间分别为6月和12月。省人防办按照收件人初审、业务经办人复审、处务会研究、网上公示、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流程,对甲级监理资质进行审核,对乙级、丙级监理资质进行审批。在审批前,省人防办将申请人申报资质的基本情况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公示,接收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公示时间为7天。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对于符合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申请人,省人防办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对于符合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申请人,省人防办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进行资质审批,下发行政许可文书和资质证书。申请人分别于7月中下旬和1月中下旬向设区市人防办领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四、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包括个人资格资料、企业业绩等)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人防办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进行原件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申请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或设区市人防办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福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