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违法建筑罚款万元变身“合法”遭质疑
图为“死而复生”的大楼地基。
“安置门”风波刚平息不久,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又陷入困扰。不同的是,这次一同被“拉下水”的还有温州市规划局。
5年前,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一手攥着规划局责令停工的通知,一手“大兴土木”,强行修建了一栋2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5年后,温州市规划局对旧城改建指挥部作出奉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令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就这样,违法建筑变身“合法”……
不过,这样的“身份”变化却引起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民告官”官司。
“当时拆迁事务所和旧城改建指挥部都说这个地方不会再建房子。”2004年7月份,位于温州市人民路的中达大楼被拆除,而在此经营着一家美发店的陈锡聪成为了其中的“受益者”。
据陈锡聪介绍,中达大楼拆除后,位于中达大楼西边属于他的两间店面(与中达大楼间隔1.8米)便可直接临街,加上毗邻的莲花路也在大楼拆除之后成为了交通要道,这样的地理位置让他对今后的生意充满了信心。
“后来,我还特意到有关部门询问过,证实按规划这一块空地以后将是道路、绿化带和休闲区。”吃了这颗“定心丸”后,陈锡聪满心欢喜地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他在中达大楼拥有一间13.35平方米的店面)。
然而,一个月后,令陈锡聪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施工队开始在原中达大楼东侧的位置挖地基浇灌混凝土。
难道大楼要“死而复生”带着不安,和陈锡聪同在一条街上的店家开始四处打听。
“这个工程将会是一个两层楼的营业房,主要是给拆迁户作安置房用,如果安置多下来就出售,出售所得的钱也是用于拆迁安置工作。”不久,时任温州旧城改建指挥部总师办主任的钢峰接受当地媒体的一段采访,证实了陈锡聪等人的各种揣测。
对于“横空出世”的安置房,陈锡聪等人表示出了极大的不理解。
经报道,此事在温州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不久,就陈锡聪等人的疑问,钢峰再次走到镜头前,作出了解释———中达大楼拆迁以后,东边大楼外墙不美观,同时考虑到大楼和莲花路形成一个非常垂直的界面,需要一个二层楼的建筑来过渡。
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钢峰当时在采访中承认确实还未办理,不过表示“审批手续肯定是需要的,但考虑到这是一个应急工程,有关手续不可能在开工前办得这么齐全”。
但是,这样的解释并没有化解陈锡聪等人的疑问,他们抛出了另一个问题———建造该建筑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问题,温州市规划局建设处的工作人员管军辉的回应可谓一语惊人。
“从解放南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中可以看出,拆迁后这里就贯通了,不再允许建其他房子,即便是应急工程,先建后批,边建边批,也都属于违法行为。”在当年接受采访时,管军辉这样说道,“特事特办只不过是相关的手续可以简化,但是程序上面还是要走的,不可能说什么材料都没有就审批了。”
而接下的事情,也果然不出众人所料,温州市规划局向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发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不过,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对此没有予以理会,甚至拒绝签收规划局的谈话通知书。
就这样,一栋建筑面积208.18平方米的两层楼营业用房很快便拔地而起,挡在了陈锡聪的店铺前面。
“看不懂”的行政处罚
陈锡聪告诉记者,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强建”行为让居民们感觉“很受伤”。
几年来,附近的居民从未没有停止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栋“违法建筑”的问题。
2008年12月3日,温州市规划局做出了[2008]温规罚字1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于2004年8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鹿城区人民路、莲花路口北进行违法建设,共计建筑面积208.18平方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以每平方米80元计算奉,共计奉金额16654.4元。
但是,此决定一出,再次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居民们表示“看不懂”这份处罚决定。
“对抗执法部门的停建通知建造起来的2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奉1万多元就可以补办手续,违法建筑就变成了合法建筑,这不是在奖励顶风作案的行为吗”陈锡聪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锡聪、张诚谦、周刻3名居民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温州市规划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席了庭审。
处罚决定引发激辩
在庭上,双方为“被诉处罚决定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展开了唇枪舌剑。
在起诉书中,原告提到温州市规划局就该项“违法建筑”的立案时间是2008年7月24日,而此前规划局向温州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发出的停止施工函的时间是2004年8月。
据此,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知道了涉案的违法行为,隔了4年才立案是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方辩称,本次开庭主要讨论的是处罚对与不对,行政行为并不只有行政处罚一种,没有做出行政处罚不代表违规,另外,只有行政复议有时间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时间上的规定。
不过,法庭上最激烈的争论,仍是围绕“处罚决定”的内容展开的。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在法庭上出示了2007年12月的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涉案地块属于商业金融性用地,因此涉案违法建筑并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奉”,因此,温州市规划局责令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补办规划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原告律师却指出被告适用法律有误,理由有二:首先,被告出示的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2007年12月才设计的,与之前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不一致,城市规划未依法变更之前,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在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建造违法建筑过程中,被告曾责令停建,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旧城改建指挥部违法抢建的建筑不应允许补办手续。
同时,就处罚额度,原告方律师指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奉金额应该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被告处罚决定却是以每平方米80元计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规划局的决定是根据地方规定作出的。”被告代理人用一句话对奉额度问题作出了回应。
因为案情复杂,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