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筑路工程缩水致国家损失92万 俩工程监理领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海系固始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师。被告人张德阔系固始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监理员。被告人霍中强系固始县徐集乡农民,固始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2009年8月,固始县财政局对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山道路项目(九华山水泥路8.5KM)公开招标。被告人霍中强以固始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借用他人项目经理资质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中标。该工程造价为250万元。
8月27日,固始县财政局与固始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对九华山道路进行工程监理。同年9月1日,该工程开工时,固始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委派被告人胡海为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负责工程总监理;被告人张德阔为该工程监理员,负责监理工作。该工程于2009年10月完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人胡海、张德阔分别在竣工及验收报告上签名,将该工程认定为合格工程。
固始县九华山水泥路开通后,该段路面出现大面积断板、坑槽、麻面等严重质量问题。经固始县建设局、交通局、物价局和县纪委等部门检测发现,该路面长度、宽度、抗压强度、断面率均达不到工程设计标准,属不合格工程。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925206元。
案发后,该段路面经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沥青面层铺筑处理,工程验收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海、张德阔作为负责工程监理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霍中强在承包的筑路建设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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