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监理人请注意,乱补资料要小心!
2018年11月,市城建支队在对某项目改造工程检查中发现:该工程监理单位2017年7月底中标,8月5日签《监理合同》,但该项目6月开工以来的《监理日志》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报审表等监理文件资料上,都有总监理工程师李某的签字。对这种涉嫌虚假招标投标或出具虚假成果的情况,市城建支队迅速立案调查。
经专家对该项目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分析调查,没有发现围标串标等虚假招标投标证据;经施工现场勘察取证,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询问,查阅《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确定该监理公司确系中标签订合同后、即2017年8月中旬才进场监理。而之前两个月的《监理日志》等监理文件,系总监理工程师李某“为保证工程监理完整”而擅自补签。市城建支队认定: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构成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鉴于该项目两个月施工监理未有隐蔽性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损失,李某系初次违法,也无违法所得,市住建部门给予李某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进行罚款。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德均说,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国家强制推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他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建设单位普遍不懂项目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成为建设单位的“眼”“腿”“嘴”,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进度、造价合理推进。如果甘当“聋子”“瞎子”,沦为“摆设”,甚至“无中生有”出具虚假监理成果,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襄阳晚报、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