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 2007-09-03 00:00 阅读:
【实施日期】1999/01/01【颁布单位】昆政发[199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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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搞好我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各种用料;渣土是指建设、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和余泥弃土。
第三条本市施工场地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负责,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和通往风景名胜区主要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运送、处置建筑材料和渣土。
第五条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建筑材料、渣土清运的单位,必须向市容局申请并领取运送、处置建材、渣土“资质证”后,方可从事建材、渣土的清运和处置。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其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必须由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由市容局核发“资格卡”。“资格卡”实行定期审验。
第六条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及市容环境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渣土处置场,对渣土进行分类储存,调剂利用,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凡需运载、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凭“资质证”和“资格卡”到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并向渣土处置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由处置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出具载明处置地点、数量、所需时间等的“处置证明单”后方可进行运送和处置。处置费按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持有“资格卡”的车辆需运送建材和渣土时,必须经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市容局城建监察管理总队办理“准运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九条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严禁超载,不得泄漏、泼洒。
出入工地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因泄漏、带泥、泼洒污染路面的,除责令清扫干净外,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给予吊扣一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对情节严重和使用不属于地方管理的车辆造成泼洒污染的,追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责任,由城建监察队伍暂扣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擅自设置处置场地收纳渣土,或者不按指定地点倒置渣土的,除责令清除倾倒的渣土外,按每倾倒1立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取缔擅自设置的处置场。对乱倒渣土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吊扣一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无“资格卡”、“准运证”、“通行证”和未采取密闭化措施运送建材、渣土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泄漏、泼洒严重的,除责令清扫干净外,还可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到指定地点整改,同时可收回“资质证”等有关证卡。
第十三条对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经核实,由市容局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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