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宁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36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的不断深入,一批城市道路工程、景观亮化工程以及城市广场工程等项目相续建成竣工,由于有些项目业主不具备管理条件,有的项目没有明确接收单位,因此,造成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影响了正常使用。为了确保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项设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我市城市市政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理权移交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建设目的管理工作由相应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管理权移交的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天内办理完移交手续。
二、关于接收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
1、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包括20米)的道路及排水、路灯、景观灯、城市家具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的由辖区政府负责。
2、市罗林局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包括20米)的道路绿化(含道路附近小游园、小绿地)维护管理;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含道路附近小游园、小绿地)维护管理由辖区政府负责。
3、城市广场的维护和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4、城市道路的交通岗亭及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
5、城市道路人行道路和广场上市民健身点的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由市体育局负责。
6、城市道路的清扫、垃圾清运及垃圾箱的管理维护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关于项目管理权移交后项目业主和接受管理部门的责任问题
1、项目业主移交项目管理权后,有关工程质量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对所建设的城建项目在保质期内负责保修。
2、对于验收后的工程,在原设计范围内需要整改的部分,由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属于设计图纸范围以外需要改进的项目,由接受管理部门专题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改进要求及申报经费。
3、接受管理部门以接收的管理内容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管理,不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
四、关于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问题
接收管理部门可根据接受项目的管护工作量及新增管理内容的需要,专题申请财政核拨管护费用;所申请需要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此项工作由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总协调。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