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兰州市将在项目建设中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到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确保“三同时”制度全面、有效落实,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兰州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在出具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时,兰州市环保部门将明确提出环境工程监理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必须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依据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工程监理单位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具体审批意见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
相关链接: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来源:每日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