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CENTER]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施工质量,推进项目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矿产勘查类项目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指项目地质勘查监理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勘查设计、施工设计,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进度、项目资金使用和施工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并维护项目承担单位与勘查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的单位。监理人员,是指受监理单位委派从事监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矿产勘查项目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为项目承担单位。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地勘单位为勘查单位。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招标,中标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
第四条具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液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从事相应项目的监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公正、独立、自律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监理单位从事地质勘查监理时不得转让项目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项目勘查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时,要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履行职责,不得在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监理单位在勘查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因地质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需要对勘查项目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或终止勘查项目时,可报请承担单位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
(二)勘查单位不按施工设计要求、勘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可能导致勘查质量或投资变化,造成安全隐患的,要求勘查单位改正;
(三)向承担单位提出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勘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第八条项目监理单位以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项目监理费控制在项目总费用的3%以内,分段计算,具体分段比例为: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控制在3%;500—1000万元的部份控制在2.5%;1000-1500万元的部份控制在2%;1500-2000万元的部份控制在1.5%;2000万元以上的部份控制在1%。监理费应在项目设计预算审查时由专家组进行审核,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将监理费报价作为重要的因素。监理费列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勘查项目监理的内容
第十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主要是野外施工阶段的监理,包括勘查质量监理、勘查进度监理和勘查费用监理。
第十一条勘查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勘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测技术、手段、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与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对拟送样实验室资质考察;
(二)督促勘查单位执行质量要求与技术规范,查看勘查单位选用设备、仪器检验情况,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者不许投入勘查工作;
(三)对重要的钻探、物探、化探工作环节,包括勘查目的层采取率、样品采集等要实施全过程现场查看的旁站监理,并认真检查和验收;
(四)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样检查,对野外地质点、物探点、化探点等,应进行不低于30%的现场检查;对未作现场检查的工作内容,应进行不低于10%的随机抽样检查;
(五)严格执行勘查设计,对勘查设计的重大变更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按照规定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质量否决权,必要时下达停工令,并按监理程序签署复工令;
(七)适时组织质量现场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勘查质量状况,协调开展勘查质量的业务活动;
(八)严格质量验收制度。对已完成的野外勘查作业,应及时进行野外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勘查进度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检查勘查单位人员、设备按计划进场;
(二)检查各项勘查准备工作,督促勘查单位按勘查施工设计计划时间开工。定期检查实际进度情况,督促勘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勘查进度偏差;
(三)定期通报勘查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勘查进度资料,并进行归类编目、建档。
第十三条勘查费用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勘查合同规定,督促、促进合同财务条款的落实,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勘查单位优化勘查项目施工设计,按地质勘查原则组织勘查施工,避免浪费;
(三)严格勘查施工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规定。进度款付款凭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核签;
(四)严格控制勘查设计变更,参与勘查合同修改、补充的确定,应考虑费用控制有关条款;
(五)定期和不定期的向承担单位报告勘查费用动态情况;
(六)参与并审核勘查项目完工决算。
第三章勘查项目监理的程序
第十四条勘查项目计划下达后,由承担单位以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并与承担单位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由承担单位将监理单位、监理大纲、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等,书面呈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且应专业对口,工种齐全。项目监理实行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制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时应按项目进度,分专业编制勘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监理过程中应如实编制监理日志,现场监理任务完成后,出具项目监理报告,向承担单位提交监理档案材料,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勘查单位有关项目实施方面的要求,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勘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勘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承担单位拔付项目进度款以监理单位提交的进度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确定现场监理人员后,不得随意替换。监理单位需替换监理人员时,应报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或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者由于监理单位错误要求,给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勘查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勘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未履行义务,或者与勘查单位串通,给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