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10万买来“空中楼阁”?开发商称有设计瑕疵
“这个阁楼是我花10多万元买的,与平层的单价是一样的。但是,阁楼却根本上不去、用不了,成了空中楼阁。”11月21日,在位于东丽湖的朗钜维尔蓝堤4号楼1门1103室,房主赵女士指着阁楼的“上人孔”,无奈地对记者说。“这个孔的位置刚好位于两间卧室和客厅的狭小‘三角地’,根本找不到地方安装楼梯。”令赵女士烦心的还不止这个,阁楼没有暖气设施,“冬天冰凉刺骨,让我怎么住人?这样的房子,如果开发商事先告知实情,谁敢买?朗钜公司应以信誉为重。”
22平方米阁楼问题多
赵女士是去年6月买的这套顶层的房子,110多平方米,单价5357元/平方米,其中的一间22平方米阁楼是按全价购买。赵女士说,买房本是为了急着结婚用,今年5月底,她和家人去验房才发现阁楼的问题。“买房的时候,售楼员说阁楼设计很科学,有宽裕的空间安装楼梯。没想到却是这样。”赵女士说,开发商曾建议她从户外的楼顶进入阁楼,“这个建议滑稽可笑,要进入自己的房子,居然还要从门外走?此外,房顶的阁楼是封闭的,根本也进不去。开发商又说可以背着物业公司,偷偷打掉一侧砖墙,这是什么建议?”
令赵女士同样无法接受的是,阁楼没有配备采暖设施。“既然阁楼的单价与平层不差分毫,那么给我们买房户的感觉就是,阁楼具备平层一样的功能。但是,我们完全想错了。”等到入户验收房屋,赵女士才发现阁楼没有暖气片,也没有地采暖。天津冬季寒冷,安装供暖设施,保证业主能温暖过冬,应是交付建设用房的硬性标准。如果设计时阁楼就没有,开发商卖楼时却只字未提,购房合同上也并没有任何注明。“这难道不属于偷工减料,欺骗购房户?”
今年8月份,本报接到投诉,即与朗钜公司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这种阁楼“确实有不方便的地方”,功能不太完善,存在一定的设计瑕疵。该负责人也认可该现房与公司原先的宣传、介绍有不符。不过,该负责人称,施工过程中,该阁楼的设计有了一定变更,“在签订合同之后,我们已经给业主寄了书面的函件,做了详细说明,购房户收到函件后没有表示异议,我们视为他们没有异议。”赵女士对此更为不满:“变更房屋设计的函件是在今年10月份才寄过来,交房也已经快半年了,才寄来修改说明,这不是滑稽吗?”
阁楼为什么没有安装暖气片?对此,朗钜公司负责人称,他对赵女士的该项要求表示理解,但这毕竟是阁楼,当初就是这样的设计。不过,该负责人明确指出,这些商品房有监理部门的监理,竣工后也通过了权威部门的验收,符合交房条件。赵女士则说,她四处查找确实没找到北方的商品房必须装暖气的硬性规定:“但从基本的诚信出发,开发商售楼前要明确告知啊!”
开发商提出维修或退房
事实上,让赵女士烦恼的不止阁楼。“你看,这是厨房的阳台,样板间、售楼员介绍、图纸标明,都是封闭的,但是,交房的时候,我才知道是敞开的,外面只有一个护栏。”赵女士说,阳台不封闭,厨房无形中就少了1平方米的空间,如果她自己掏钱封阳台的话,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楼下的10家住户都是封闭阳台,顶楼改了方案,你倒是告诉我呀!”
此外,赵女士指出,按照样板间展示、售楼员的介绍,以及图纸的标明,主卧和一间次卧都是外飘窗,但是,交房时同样走了样,主卧的窗户成了普通的窗户。“图纸上,主卧和次卧的图案一模一样,怎么到了现房,却有了差别?”与此同时,赵女士还指出这套房子的房间局部墙壁有墙斜、门口垭口有异型等诸多问题。
对此,朗钜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关于“外飘窗和阳台”的问题,该负责人称是赵女士的误解,样板间并不等于实物,应该以实际交付为准。他进一步说,例如阳台的问题,他拿工程图看时,直观上感觉也应该是封闭的,“但我问过设计院的人,对方说是要按照线的道数来确定是封闭还是敞开,道儿多的是封闭,少的是敞开。赵女士家的图纸道数少,所以应该是敞开的。”对于这样的答复,赵女士感到啼笑皆非:“哪个业主买房后,还要咨询专业人士再挨个数道?你应该告知啊。而且,我现在数道儿还是觉得相差不多,几乎一样。”
朗钜公司负责人认为,该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赵女士对其中的部分瑕疵存有疑义,该公司可以给予维修或退房,否则,建议赵女士走法律途径。
赵女士说,为了这套房子的事情,她几乎每周都去找开发商,但是,问题迟迟解决不了,她的婚期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只得在外面租房把婚结了,“房价不断上涨,如果退掉再买别的房子,肯定要比原先多掏很多钱,这笔损失谁来承担?”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击水律师事务所杨秀发律师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是出卖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杨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开发商在售楼时宣传时、样板间展示时,也要受法律约束,对购房者的承诺要履行。
关于开发商提出的不满意退房一事,杨律师指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开发商违约,购房户可要求退房。但是,因为房价上涨,一旦退房,购房户将承担更大损失。而商品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一般是开发商所设定,金额过低,难以弥补购房户的损失。依据公平原则,购房户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波动,赔偿损失。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买商品应具备使用条件,没有安装暖气设施,购房户可要求开发商安装暖气设施;阁楼难以上人,购房户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结构进行修改,达到使用目的。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