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风险防范
监理合同的工程特性较少,基本上就是按照一般委托合同的原则来处理。主要的工程特性就是,由于建筑工程的外部性特点,施工合同一般都会出现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况,则相应地,监理合同的服务期限亦会延长,所以监理合同的重中之重,即约定好监理服务的对应范围、期限以及超出该范围、期限应当支付的附加费用。
1、加强自身服务水平
国家领导人在反腐工作中多次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自身水平方面,监理人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好监理工程师。避免出现工作不尽职,甚至多次缺勤的情况。
同时,对于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监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调,并将协调结果作为证据保存。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明确后续影响之后,才能实施偏离合同约定的变通措施。
2、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
对多次违约或多次涉及诉讼的委托人,在分析研判了其涉及的具体纠纷情况后,慎重选择是否合作。
3、重视签约工作
首先,不能以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工期甚至是预计工期作为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标准。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个比较明确的观点,即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并发布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如云南省高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14号)
其次,在不得不低价中标的前提下,使用专业人员,审慎、严谨地与招标人沟通合同细节。以谈判的态度,对待合同条款的审查。争取一切能够为自身争取的利益。
此外,在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明确约定因施工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导致的费用增加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出现多方混和责任时,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一般都会被裁判者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方。
因此,监理单位应当合理预期其所签订的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当付出的生产成本(包括人力、时间等),如监理单位意图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追索额外费用,则应当以上述有经验的承包方合理预估的成本作为额外费用计算的起始点。如尚未超过上述合理预估成本,则索赔目的较难实现。(宁德中院—2016闽09民终909号)
4、重视补充协议的签订
在主监理合同“留好口子”的前提下,一旦出现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契机。则敢于在平等的层面上与委托人协商补充合同的细节,具体到监理合同中,主要就是监理服务期超期的补偿以及额外工作的附加费用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为规避政府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互相配合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以此提交备案。此类合同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无效的监理合同,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但不能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金。
5、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应当及时进行索赔而不是等到最后再进行综合性的一揽子索赔。在适当考虑人情因素的同时,尽量以市场的角度、法律的角度看待已出现的纠纷,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并整合多方资源,共同配合尽量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例如,开工、停工、竣工时间可以通过查阅施工日志进行确认。施工方作为第三方及直接实施人,其对上述时间节点的说明,具有较大的证明意义。
在方法选择方面,可以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信函交涉、现场谈判、第三方斡旋甚至是起诉之后再撤诉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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