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上海工程监理在项目监理违法行为处罚
11月23日讯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全面修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透露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践中,有些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太多,到场监督率低;监理单位在竞标、承接业务时承诺提供资质等级较高、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到了施工现场就随意更换。
针对这些问题,《监理办法》强调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完善和强化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监理办法》强调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明确增加监理的现场报告义务。
根据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状况《监理办法》规定,第一,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还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其业务能力。
第二,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限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数量,对大型建设工程、保障性住宅和重大工程,其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对其他建设工程,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监理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监理办法》完善和强化了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现有法律、法规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基础上,对上位法未规定的监理违法行为,比如监理单位委派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任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等,规定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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