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的中国建筑业

作者:墨临 时间: 2006-08-18 00:00 阅读:

  2001年12月11日,经过了长达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成功的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入WTO后,对于建筑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状况
  建筑业是我国八十年代初率先进入市场的行业,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年里,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建筑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改善,建筑科技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住宅建设的任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八十年代初,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实施的国际招投标,使建筑业成为对外开放的先行行业。自此以后,外国承包商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境外承包商数量快速上升,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外商投资勘察设计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面对这种局面,建设部开始酝酿出台有关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1992年建设部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出台了《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1994年出台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开始了建筑业对外开放的法制建设。根据以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目前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勘察设计机构、建筑业企业,但允许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以境外法人的身份直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承包工程范围受到限制。
  经过多年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外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建筑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但由于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开放,因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并不大。以外国企业为例,据建设部2000年的初步统计,1998年和1999年两年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企业共有138家,分别来自香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承包工程总数为383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为46亿美元,占国内建筑市场的比例分别为10.01%和1.02%。
  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以及国外投资项目在中国的建设实施提供了条件。外国企业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改革,为我国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惯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提供了锻炼的舞台。更重要的是,十几年来建筑业对外开放,为我国加入WTO的谈判提供了实践和政策基础。
  我国建筑业的对外承诺
  在加入WTO有关建筑业的谈判中,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点出发,我方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争取双赢,既承诺我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又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谈判结果,我国建筑业实行了逐步的、有限制的开放承诺。
  (一)关于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承诺
  1、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
  (1)对于方案设计的跨境交付没有限制,除此之外的跨境交付,要求与中国专业设计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
  (2)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关于国民待遇的限制:
  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在本国从事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二)关于建筑施工的承诺
  1、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
  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四类型的建筑项目:
  A、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的建设项目;
  B、由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
  C、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D、国内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2、关于国民待遇的限制:
  对现行合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国内企业的要求略有不同。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以上限制。
  3、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除以上两方面承诺内容外,我国同日本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
  (1)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标准。
  (2)在新规定中(加入WTO后3年内出台的规定),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
  (3)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
  (4)在现行规定被取消之前,中方将提前发布有关的公告。即使现行规定被取消,按照现行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合同仍可以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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