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优尼科液化气码头施工二-三事
关于消防取水泵站的防撞设施
这里发表的是一篇来自施工第一线的文稿。就目前我国境内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工建筑而言,是一篇难得的借鉴,希望同行们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以免在工程洽谈中和施工中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去争吵不休,甚至掉进甲方预设的圈套,给承包工程的乙方带来经济损失。下面是施工乙方代表就业主1998年8月25日的发文,于1998年8月30日回复甲方(合资企业)要挟的文稿。
张家港保税区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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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消防取水泵站的防撞设施
张家港东华优尼科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部李瑞霞经理:
在长江中下游建筑的水工建筑——消防取水泵站的防撞设施,是一种只能定性不能定量而进行计算设计的建筑。
在张家港区域的长江航道中,航行的船舶种类繁多,其吨位、货种千差万别。既有单个货轮,又有大中小各种船队。在什么季节、什么气候、什么水流、什么风向潮位的情况下,哪种船舶会发生失控事故,这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设的。就像公路上的车辆发生事故,撞到人行道上的行人、消防栓、电线杆,乃至商店门面,一概无法预测。因此,发生失控事故的船队或船只,其撞击能量有多大,以什么角度撞击过来,这是水工建筑设计师无法计算确定的。
懂水工专业的工程师都知道,船舶的撞击能量与船速的平方成正比,与船舶的质量大小成正比。但是,失控的船队或船只的这两个数据,均为未知数。谁也无法预先测算何种船只在什么时候会失事。所以,要让设计人员在无法确定有关计算参数的前提下,设计防撞建筑物,就是提出无解难题。甲方一定要有防撞建筑物,那只能先假设撞击能量,后设计了。但这种假设是经不起客观实际检验的,这种建筑充其量只是一种有象征意义的摆设。
对于不能按规范正确计算设计的建筑物,其造价就不能正确预估。因此,防撞建筑设施的造价,不可能包括在固定价格协议中。除非业主在洽谈工程协议时,特别提出该项防撞设施抗撞能力的要求,而且单独规定投资额度。
对于必须防止被撞毁的建筑物及由此而产生的严重经济损失,业主自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对于业主坚持要建防撞设施的要求,承包商可以根据其对该项工程投资的多少,量力设计施工。投资多,就设计得坚固些;投资少,就设计得单薄些;没有投资,就不设置防撞设施!
那么,如何保护业主的水工建筑物呢?
第一:依靠设立助航设施航标灯,为过往船只指明航行水道,不得越轨。
第二:在建筑物的特定位置,安装红色警示灯,使过往船只及早注意避让。
第三:向保险公司投保。
现在,业主方面硬要把防撞设施费用纳入原固定价格协议中,强制承包商出资施工,否则就把预估费用从承包商DPEC里程碑付款中扣去,转而委托他方施工。这无论走到哪里,都是无章可循的无理要挟,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也是行不通的。
由于水上失控船只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约束性,带来了防撞设施的随意性、多样性和不可规范性,造成了其投资额的巨大伸缩性。这就是“水工建筑常规设计,不考虑航船撞击事故预防设施”的由来(注1)。在我国交通部的技术规范——《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根本没有防撞设施这种章节或字眼,更谈不上如何规范设计它了。这就是防撞设施费用必须另列的道理。从我国有关交通、建设、公安、化工、电力、能源等等诸多部门颁发的技术法规中查考,水工建筑物的防撞设施与其他专业的事故预防设施相比,是有立法和不立法的原则区别的。除非甲方在订合同前,针对建筑防撞建筑物提出有关设计参数来,把设计估算金额列入总造价。很遗憾,甲方聘请有水工专家但没有对此提出来。甲方只是要建筑停靠五万吨级货轮的液化气码头及相关消防设施。甲方利用固定价格协议标准作文章,笼统要求乙方提供一套完整设计方案,“操纵性,维修或安全要求”。在开工半年后,发生江轮撞击靠船墩导致垮塌事故,业主才想起提出取水泵站要有防撞建筑物,说是防撞建筑物的建筑费用包含在固定价格金额中。我们DPEC认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不是儿戏,开工以后业主要增加项目和费用,必须依照中国的合同法另行协商!靠霸权的经济制裁讹诈在这里行不通!
隔行如隔山。Zouec怎么能把化工、能源系统的技术规范盲目地套用在交通系统的头上去呢?如果说以前Zouec对《水规院》蔡长泗总经理的发言感到非常吃惊,我们DPEC可以理解;但是Zouec现在看了我们特聘的水工专家深入浅出的回复,若是还要说感到非常吃惊的话,就会让人感到无可理喻啦!那是会给后人留下笑柄的。想必Zouec聘请的高级白领管理大员决不会弱智到那种地步吧!
综上所说,我们DPEC的结论是:业主Zouec想用多少资金建设防撞设施,我们就用多少资金为业主建设一个特定(设定)的防撞建筑。投入资金多,防撞能力就强;投入资金少,防撞能力就弱;没有资金投入,就不建防撞设施。(在1997年2月的张家港尤尼科能源公司“水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没有列入该项估算费用)。
业主可以要求有象征意义的防撞建筑设施,但业主必须承诺支付该项费用。
注1:该话引自1997年7月3日,张家港LPG码头专家评审会,<水规院>蔡长泗总经理的发言纪要。
谢谢合作!
张家港保税区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核签发:项目经理 魏先堂
特约撰稿: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特聘水工专家 周兆庆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
CC: Harry Weatherspoon 工程部唐志英高工
说明:张家港LPG{石油液化气)中转站工程,在1996年11月14日签订固定价格协议之后,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经过几个月的工作,于1997年2月,向业主和总包提交了《石油液化气站码头及消防取水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第13章节投资估算,没有列入消防取水泵站防撞设施及其费用。97年7月里,发生江船撞倒新建靠船墩事故以后,《二航院》在97年10月做了有关防撞设施补充方案,其预估造价是¥73.2万元。这就是本文由来的简单经过。
下面附:业主原文
張家港東華優尼科能源有限公司
收件号:ZGM_00085
收件人:吴尚多—DPEC
CC. LiuRen(刘 锐) Joe Jenkns / Lee Rich Li Rei Xia(李瑞霞)
发件人:Harry Weatherspoon
日 期:98年8月25日
主 题:DPEC 工作变更014/015
吴先生:(以下是译文)
Zouec已收到关于消防水泵站移位和安装防撞柱的014工作变更,以及关于码头工程设计变化所产生的费用的015工作变更。Zouec的答复如下:
1.、014、015两项工作变更都未提供参考信息,以证明索赔申请和要求的增加费用的合理性。基于这一情况,ZOUEC拒绝两项索赔。
2.、对于014号工作变更,原则上ZOUEC接受其要求的消防泵站移位,但对于索赔的增加费用却未提供合理证明。与此相关的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必须详细列出,并提供给Zouec,以证明其索赔的合理性。对于“水工建筑常规设计,不考虑航船撞击事故预防设施”的说法,Zouec感到非常吃惊。如果中转站设计未考虑事故的预防措施,就不可能有消防泵和消防水泵站,也不可能有紧急切断设措,更不会有火炬系统。很显然,在讨论保护象消防水泵站这样关系到安全的关键设备时,这一说法是无效的,站不住脚的。 Zouec相信负责任的设计必须有防撞保护措施。假如不能按此要求行事,Zouec保留将此项工作从DPEC工作范围中移出,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并将费用从DPEC里程碑付款扣除。
3、对于015工作变更,Zouec的审批文件不能免除DPEC按“固定价格协议”标准提供一套完整设计方案的责任。015工作变更未提供充分详情,证明哪些费用是合理的。DPEC必须提供一套费用差别核算,以及作为“工作变更”看待,需要提供的证明其合理性文件。我们提请DPEC注意“固定价格协议”8章8.2和8.2.1的内容,”操作性,维修或安全要求的变更修改、增加,不构成工作变更,不能影响固定价格金额,也不能赋予总包提出额外补偿的权利。
Regards Harry
Harry Weatherspoon
GeneraI Manager,ZOUEC
附:施工工程照片
业主Zouec接收了总包商DPEC关于消防取水泵站的防撞设施的文件后,没过多久,就按照我们的要求办理了相关事宜。到同年12月,业主Zouec提出要求,让DPEC承办码头警示灯设施。于是,总包商DPEC项目经理安排水工专家周兆庆作了专题答复。
主送:Zouec
题目:关于LPG码头警示灯事宜
LPG码头警示灯是助航设施,必须由长江上海航道处来承办设置。请看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业主Zouec一再要求我司LPG码头承办警示灯设施,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允许的。业主Zouec必须按规定去上海航道处办理委托。并将上海航道处规定的警示灯所需有关电源参数提供给我司DPEC。我司才能据此设计电气线路,配置双电源线和接线盒,为将来航道处经办此事提供实质性的方便条件。别忘了LPG码头电灯、接线盒、开关等都必须是防爆的!
望业主Zouec早日提供LPG码头警示灯所需电源有关参数。
谢谢合作
DPEC(张家港保税区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1998.12.12
以下附:有关消防取水泵站的防撞设施的施工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