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增加增项的幕墙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名单

作者:Drama 时间: 2005-09-13 00:00 阅读: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市资函[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近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是企业已申报的材料,除公示意见(见附件一至四)中明确允许企业补充的内容外(见附件五),我部不受理企业对原有材料之外的人员、业绩、设备等补充材料。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时间为:2005年9月12日至2005年9月18日。
   企业补充材料请于2005年9月18日前经原资质受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原资质受理部门(省级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公司等)印章后报送我司,逾期不予受理。同时,我司将委托原资质受理部门在公示期间内对人员重复问题进行核实。企业对审查意见有疑义的,可经原资质受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司。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向我司进行举报,举报材料需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和真实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郊三里河路9号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邮编:100835;电话:010-58933470。
   另外,我司近期接到一些申报企业反映,有人借本次资质审查之机,向申报企业索要钱财,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此次未准予行政许可的企业,可在审查意见公告后随时申报申请资料。
   附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三、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五、本次资质审查允许企业补充材料的内容。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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