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办法

作者:Swilder 时间: 2010-06-01 00:00 阅读:
赣城[92]抗字第01号
[92]赣抗震字第01号
赣州地区、上饶地区、宜春地区、九江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上饶市规划局;地震区各县(市)建设局、抗震办公室:
为加强对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管理,严格认真使用工程抗震加固经费,使工程抗震加固措施在未来地震中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切实把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管理好,特制定《江西省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江西省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如文
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抗震防灾领导小组
一九九二年元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工程抗震加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工程抗震加固措施在未来地震中充分发挥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抗震加固,是指提高原有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四化”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处于地震基本烈度六、七、八度地震区的现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的工程抗震加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以上地震区内凡未经抗震设防或设防烈度低于现行鉴定标准要求的工程,都应进行加固工程鉴定,按轻重缓急列入抗震加固计划。国家优先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抗震加固工程。对无加固价值或因城市中近期拆迁的工程可不加固,但淘汰更新前应有抗震防灾应急措施。
第五条 抗震加固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所在单位提出抗震加固申请书;
(二)工程抗震鉴定;
(三)抗震加固勘察设计;
(四)抗震加固设计审批;
(五)组织抗震加固施工;
(六)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各级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监机构负责所在地区抗震加固工程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对违反抗震加固或程序加固低劣的工程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
凡在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的部门、单位,都应根据国家规定对所属低于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的工程作出抗震加固规划,并应优先考虑生命线工程按轻重缓急安排加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抗震主管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实施。
第八条 工程抗震鉴定按执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和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专业鉴定标准进行。
第九条 工程抗震鉴定应本着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抗震能力,分别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进行鉴定。鉴定后提出工程抗震加固鉴定意见书。
工程抗震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如下:
(一)原有建筑物抗震能力的验算;
(二)确定加固与否的结论;
(三)明确抗震薄弱部位的加固意见;
(四)提出加固设计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
第十条 工程抗震加固申请书呈报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再报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安排抗震加固鉴定和设计。申请书中应说明资金筹集情况。
第十一条 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加固任务。抗震加固工程的所在单位应提供工程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以抗震加固鉴定书为依据,不得随意发挥,做到精确计算,设计合理。在可能条件下注意施工方便和建筑物的美观及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包括:
(一)工程抗震加固鉴定意见书;
(二)批准文件及设防烈度;
(三)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图;
(四)工程抗震加固设计计算书;
(五)工程抗震加固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工程抗震加固设计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修改或重新设计时,不得重新收取设计费。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完成抗震加固设计后,应向抗震工程加固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抗震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一般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由各地、市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抗震办公室备案;大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报省抗震防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审。凡需会审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提前十五天送达省抗震办公室。
第十七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的审批内容是:工程抗震鉴定意见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现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等。
第十八条 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在审查后应提出书面审批意见。未经审批的抗震加固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依据,建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承担抗震加固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图施工。如需变更时,应商请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大型生命线工程抗震加固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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