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体会

作者:Blame冷心 时间: 2007-09-30 00:00 阅读:
学习《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版)的体会
为了适应苏州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持法制的统一性,2007年9月8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原有燃气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明确了燃气管理主体,规范了高层住宅建设和竣工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重点是加强以下两方面的管理:
一 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管理。国家有鼓励推广燃气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的要求,综合了苏州近几年发生的家用燃气事故的原因,认为销售带有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很有必要,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同时办法还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旨在确保产品生产者的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责任。
二 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针对燃气管道屡遭施工单位的破坏,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设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建设、施工时应当派员现场监护等八方面的内容。
三 办法还有不尽理智的地方。尽管办法第六条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实施此规划也只是在项目许可上,具体的实施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都没有参与进来,一个没有城市建设项目实际管理权的燃气主管部门,能承担如此责任?
实施过程中燃气主管部门是喜忧参半啊。喜的是,好象办法规定后权限大了,可以全面进行控制和管理。查到违法后多为罚款,有意想不到的经济收获。悲的是,唱独脚戏。某建设项目吧,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也发了,城市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证也发了,建设单位开始合法施工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工程去查!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谁在干什么!也许是建设过程中碰到问题了、也许是燃气经营企业巡查发现了,燃气主管部门去查、要解决,谈何容易!可以想象,可能出现的局面是:①首先建设单位被罚;②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变更;③项目建设工期延期,建设投资增加。再有就是原计划的项目能否在原用地范围内实施。
如果出现原用地范围不能满足原有项目的实施,此时的燃气主管部门如何办?①给钱换地?②退还所有费用?③拆别人的围墙,满足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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