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十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其它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或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结构。
第三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见表1)
高度超限界定(m) 表1
结构类型 | 6度 | 7度 (0.10g) | 7度 (0.15g) | 8度 (0.20g) | 8度 (0.30g) | 9度 | |
混 凝 土 结 构 | 框 架 | 60 | 50 | 50 | 40 | 35 | 24 |
框架-抗震墙 | 130 | 120 | 120 | 100 | 80 | 50 | |
抗震墙 | 140 | 120 | 120 | 100 | 80 | 60 | |
部分框支抗震墙 | 120 | 100 | 100 | 80 | 50 | 不应采用 |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30 | 100 | 90 | 70 | |
筒中筒 | 180 | 15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抗震墙 | 80 | 70 | 70 | 55 | 40 | 不应采用 | |
较多短肢墙 | 140 | 100 | 100 | 80 | 60 | 不应采用 | |
错层的抗震墙 | 140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
错层的框架-抗震墙 | 130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
混 合 结 构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 200 | 16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 220 | 190 | 190 | 150 | 130 | 70 | |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60 | 210 | 210 | 160 | 140 | 80 |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80 | 230 | 230 | 170 | 150 | 90 | |
钢 结 构 | 框 架 | 110 | 110 | 11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撑 | 220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板墙) | 240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 300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第四条 一项不规则界定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为超限高层建筑,见表2。
一项不规则界定 表2
序号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涵义 |
1 | 高位转换 |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为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
2 | 厚板转换 | 7~8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
3 | 复杂连接 |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
4 | 多重复杂 |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以上。 |
5 | 凹凸尺寸大 |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宽度与总宽度Bmax的比值,6度、7度和8度、9度时分别大于0.40和0.35;结构平面凸出的宽度1与长度b的比值,6度、7度和8度、9度时分别大于2.5和2.0(见附件1图一)。 |
6 | 角部重叠 | 重叠面积A3,6度、7度和8度、9度时分别小于A1和A2中较小图形的25%和35%(见附件1图二)。 |
7 | 下部收进 | 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8倍;或在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5m(见附件1图四)。 |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3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条的复杂连接。
第五条 二项不规则界定
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列一项和表4中某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为超限高层建筑。
二项不规则界定 表3
序号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含义 | 备注 |
1 | 扭转偏大 | 裙楼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 表4之1项 不重复计算 |
2 | 抗扭刚度弱 | 扭转周期比大于0.9,超过A级高度的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 |
3 | 层刚度偏小 |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 表4之4a项 不重复计算 |
4 | 塔楼偏置 |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 表4之4b项 不重复计算 |
5 | 上部收进 |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65倍 | 见附件1图三 |
注:上部收进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和大屋面以上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
第六条 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界定
同时具有下列3项或3项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为超限高层建筑,见表4。
三项及以上不规则高层建筑界定 表4
序号 | 不规则类型 | 简要涵义 | 备注 | ||
1a | 扭转不规则 | 考虑偶然偏心大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 参见GB50011-3.4.3 | ||
1b | 偏心布置 |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 参见JGJ99-3.2.2 | ||
2a | 凹凸不规则 |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 参见GB50011-3.4.3 | ||
2b | 组合平面 |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型 | 参见JGJ3-3.4.3 | ||
3 | 楼板不连续 | 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 | 参见GB50011-3.4.3 | ||
4a | 刚度突变 |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 ||
JGJ3-3.5.2 | |||||
4b | 尺寸突变 | 竖向构件收进位置高于结构高度20%且收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 | 参见JGJ3-3.5.5 | ||
5 | 构件间断 |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 | 参见GB50011-3.4.3 | ||
6 | 承载力突变 |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 ||
7 | 局部不规则 |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1.2等 | 已计入1-6项者除外 | ||
8 | 大空间 | 结构顶部抽墙、抽柱形成大空间的面积大于本层总面积的40% | |||
9 | 高宽比 | 结构体系 | 6度、7度 | 8度 | 8度 |
框架 | >5 | >4 | >3 | ||
板柱—剪力墙 | >6 | >5 | 不应采用 | ||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 >7 | >6 | >5 | ||
框架—核心筒 | >8 | >7 | >5 | ||
筒中筒 | >9 | >8 | >6 |
注:1、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
2、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
3、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4、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宽度。
第七条 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见表5)。
其它建筑工程超限界定 表5
序号 | 简称 | 涵义 |
1 |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
2 | 大跨 屋盖建筑 |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式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
3 | 加层结构 | 加层结构与原主体结构形式不同 |
4 | 超规范 | 现行规范、规程包含不了的结构及规范指定要专项研究的建筑工程 |
5 | 新型结构 | 采用新的结构材料(主要材料)或新型抗震体系的建筑工程 |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说明:
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时,另行通知。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山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询。
咨询电话:0351-3580072。
附件1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