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火灾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2 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但在沿未抹灰的本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3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5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6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安装裸铜、裸铝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宜采用熔焊。
2)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松装置。
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的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网孔直径不应大于12mm。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的母线应有IP5X型结构的外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的有关规定。
7 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8 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2)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9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