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消防弱电系统设计特点

作者:Gentleman绅士 时间: 2008-02-19 00:00 阅读:
宫周鼎 崔 颖
按国标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共分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属于特级保护对象。其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建筑,其技术方案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那么超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究竟有那些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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