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备所需的电源设计规定
2 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 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运行的1 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 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3 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4 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5 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 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 的电源不得大于1.4V;对24V 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6 24、48V 及60V 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