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防止地表水污染

时间: 08-02 10:52 阅读: 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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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27条至第40条对防止地表水污染作出了规定。 l)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将含有汞、钢、砷、铬、氢化物、黄磷等可渗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人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4)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向水体排放热水,要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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