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构筑物锅炉钢结构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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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适用于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的钢结构。 2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 应属于乙类构筑物,其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或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应属于丙 类构筑物,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建于IV类场地属于乙类构筑物的锅炉钢结构外,可不进行 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3锅炉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对结构布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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