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讨论稿

时间: 2020-07-31 20:55 阅读:
中央财政支持“民办公助”开展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民等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等费用给予补助。建成后,产权归农民和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所有。
第四条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大县的小型农田水利水源、渠道、机电泵站、小水塘、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等工程设施的兴建、改造。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和规模以及建设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渠道和田间工程同步建设,坚持整村推进,并且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建成一处工程发挥一处效益;
4、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有该类工程建设经验、效益显著、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地区先行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可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1、位于国家和省的节水灌溉发展规划、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规划区内的农户,属于国家产粮大县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农户,其中年产粮 万斤以上的产粮大户优先。
2、成立一年以上、大部分农户参加、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的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水者协会和其他合作组织应有出资(含投工投劳折股)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协会或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其中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优先。
3、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或者若干行政村联合申请的,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决定。申请方须提供水利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成后实行承包、出租等经营和管护方案,或者组成用水者协会的方案,以及村民对上述水利项目建设、管护或用水者协会组建方案的决议材料。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立项指南和《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第八条 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农户和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请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帮助申请方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审查,按照轻重缓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农户的基本情况或用水者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
2、《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3、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报项目的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5、项目建成后的用水分配、管护方案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总投资的45%由财政补助。
2、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3%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中央补助
项目的论证、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检查验收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直补方式,即直补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和用水者协会等合作组织,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法人制度与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申请的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对公益性项目,其法人为县、乡(镇)政府、基层水利部门,但必须引入市场化方式,如公开招聘管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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