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四川水利管理出新规 故意损毁建筑物最高罚款10万元
摘要:据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拟稿)》已在网上征求意见,根据代拟稿,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水利工程
据悉,该立法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水生态文明建设。代拟稿指出,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建管并重,代拟稿要求,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制定的同时,应有配套的管理方案,明确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否则不予审批或核准。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代拟稿规定,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为保护水利工程,代拟稿规定,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按现值进行赔偿,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若实施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或炸鱼、毒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或任意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废水造成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