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云龙水库保护立法 三大问题存分歧搁置三年终通过
摘要: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是一部力求全方位保护云龙水库的地方法规。11月29日,条例搁置三年后终于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5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和1人未按表决器的结果,通过了这部法规。
云龙水库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省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政府、楚雄州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围,统一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昆明市政府应当会同楚雄州政府,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禄劝县、武定县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云龙水库的供水占昆明全市供水总量的60%。但近年来水库水质下降,水位降低,周边环境不容乐观,水库目前蓄水6624万方比去年同期少1525万方的消息,更加凸显了保护云龙水库的重要性。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是一部力求全方位保护云龙水库的地方法规。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5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和1人未按表决器的结果,通过了这部法规。
由于牵涉昆明、楚雄多地,且涉及移民搬迁等老大难问题和水资源补偿等新的利益分配模式,条例的出台历时超过3年,经历两届人大常委会,历经多次地方利益博弈,饱含了各界的智慧和建议。最终写入条例的“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以及省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保护工作等条款,或许就能充分反映出云龙水库保护立法的复杂性。
楚雄方面的意见得到重视,修改稿删除了楚雄州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规定,并将这条写入草案:“省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政府、楚雄州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围,统一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楚雄承担保护经费,谁受益谁补偿。
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未明确水库管理机构,存在“九龙治水”状况。修改稿明确“省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修改稿还增加一款:“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原草案中“省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的表述,也修改为“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稿首先删除了条例草案中有关云龙水库保护区具体范围的规定,而将相关条款修改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政府、楚雄州政府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修改稿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提法,将条例草案中“一、二、三级保护区”,相应修改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本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一,2010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与会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涉及问题集中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水源保护区投入及补偿机制三方面。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组织环资工委和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到楚雄、禄劝、武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期间,昆明市主城区、楚雄州级、禄劝县、武定县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保护区范围的划分,以及保护区投入及补偿机制三大问题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11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该条款最后被修改为:“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
条例搁置三年后能进入二审,既暴露了一些立法中的利益纷争和“行政隐私”,又突破了法规立法审议的一些局限,堪称本条例为期三年多立法进程的亮点。条例最终能弥合各方分歧,照顾各方利益并采纳各界意见获得通过,这些经验和教训,在推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全部56件立法规划中,能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