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陕西修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监测体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为适应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以及新情况、新任务要求,与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相衔接,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制度,陕西省水利厅启动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起草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于今年四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
这次修改结合陕西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全面考虑并吸收了全省各区市、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区域差别,强化了预防措施,突出了治理重点,对国家《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和补充。修改后的《条例(送审稿)》共设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七章,细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与监测等内容,完善了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制度。
修改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省水利厅、省水保局有关人员将赴省内开展调研,就修改后的《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再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对《条例(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为把《条例(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来源: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