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建委网站 印发时间:2018年07月13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京建发〔2018〕33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2018年6月21日
京建发〔2018〕337号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在适用范围内,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创新和改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机制,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活力,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推进房地产行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试点目标 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即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昌平园、大兴—亦庄园、怀柔园、平谷园、密云园和延庆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工作流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总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并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的告知承诺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级资质核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完整填报相关材料后,下载打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受理部门。办理非“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事项的需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 (二)受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部门接收申请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受理部门不核查原件。
(三)公示 受理后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该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核查不计入公示时限。
(四)审批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三、监督管理 被许可企业在网上提交的材料需与原件一致,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后,将对被许可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重点对被许可企业承诺的开发经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是否与原件一致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收回资质证书,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诚信档案中及时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今后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工作要求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要切实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引导,使试点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反映等及时总结沟通,不断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试点范围
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即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昌平园、大兴—亦庄园、怀柔园、平谷园、密云园和延庆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1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3.《关于转发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开〔2000〕387号)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京建开〔2007〕1152号)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京建开〔2009〕867号) 6.《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开〔2009〕122号)
三、审批条件
(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30日;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暂定级资质延续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进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完整填报相关材料后,下载打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受理部门。办理非“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事项的需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
(二)受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部门接收申请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受理部门不核查原件。
(三)公示 受理后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该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核查不计入公示时限。
(四)审批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纸质提交材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办理非“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事项的需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
(二)网上填报材料
- 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4)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2.暂定级资质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上年度和上月财务报表
(6)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上年度和上月财务报表
(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外埠项目材料需提供项目公开业绩信息)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8)已竣工住宅项目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上年度和上月财务报表
(6)近三年房地产已竣工开发项目资料: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外埠项目材料需提供项目公开业绩信息)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8)住宅项目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上年度和上月财务报表
(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已竣工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外埠项目材料需提供项目公开业绩信息) 在建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埠项目材料需提供项目公开业绩信息)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8)已竣工住宅项目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六、监督管理 被许可企业在网上提交的材料需与原件一致,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后,将对被许可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重点对被许可企业承诺的开发经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是否与原件一致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收回资质证书,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诚信档案中及时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今后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承诺书
本企业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_____园、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此次申报_____________事项,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
审批方式申报,填报的企业注册地址以及上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系统的电子材料和提供的纸 质材料、信息及数据是真实有效的,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_____级资质的审批条件。
本企业承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本企业及本人愿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