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应该是“服务”而非“管理”
物业应该是“服务”而非“管理” 从6月15日《南方都市报》上得知,深圳一位业委会主任写了一份《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他建议将所有的“物业管理”字样改为“物业服务”,突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服务理念,而不是管理业主。 我认为,这个建议提得很有意义。 管理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最直接的涵义就是管辖与治理。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业主花钱聘来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受业主聘用或雇佣的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依据合同内容,按照业主要求,为业主搞好服务,而不是管理业主。 然而,不少物业公司没有摆正自己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有物业人员殴打业主的,有物业乱收费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不断。在不少地方,对物业的投诉跃居消协投诉排行榜前列。在最近几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举报热点中,物业管理乱收费现象名列其中。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一些人混淆了物业的服务与管理的概念。一些物业公司错把自己定位于管理者,错把自己当主人,而把业主当成了被自己管制的对象。 变“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有利于摆正、理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即明确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聘用的,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使物业公司明白,自己的任务是为居民服务好,而不是管理业主,也无权管理业主。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这一建议很好,有利于社区的和谐,有利于千家万户,我举双手赞成。(来源:工人日报;作者:解本友) |